江 蘇 省 消 防 協 會
蘇消協[2009]18號
關于重新印發《江蘇省消防檢測中介服務單位行業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聯絡處(協會)、各有關會員單位:
《江蘇省消防檢測中介服務單位行業管理辦法》自2004年發布施行(2006年進行了修訂)以來,對規范、促進我省消防檢測中介事業發展一直發揮著重要作用;為適應新修訂《消防法》等消防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要求,在省公安廳消防局的支持下,協會組織有關專家對該《辦法》再次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江蘇省消防協會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題詞:印發 消防檢測 行業管理(辦法) 通知
抄送:省公安廳,中國消防協會,省消防總隊,各市消防支隊,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 (共印70份)
江蘇省消防協會辦公室 2009年6月22日印發
承辦人:李前林 校對:李前林
江蘇省消防檢測中介服務單位行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消防檢測中介服務單位行業管理,確保消防檢測服務質量,依據國家、省有關法規和《江蘇省消防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消防檢測中介服務單位是指接受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委托,提供建筑消防設施和建筑電氣防火檢測有償服務的單位(以下簡稱"檢測單位");消防檢測中介服務專業技術人員是指通過崗位資格考試,具有從事相應消防檢測服務能力的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技術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江蘇省范圍內從事消防檢測中介服務的江蘇省消防協會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四條 江蘇省消防協會對檢測單位的行業管理,包括對其檢測服務資格和技術人員崗位資格的管理,以及指導消防檢測分會進行行業自律管理,同時接受江蘇省公安廳消防局的監督。
江蘇省消防協會成立的江蘇省消防中介服務組織資格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具體負責對檢測單位的服務資格評審、技術人員崗位資格評定;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處理日常工作事務。
江蘇省消防協會消防檢測分會對全省消防檢測單位實施行業自律管理。
第五條 評審委員會、消防檢測分會在履行職責時應嚴格依據本辦法及消防檢測分會規章、自律公約進行,做到公平、公正,不斷增強服務意識,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第二章 資格取得
第六條 單位申請檢測服務資格,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不低于100萬元的注冊資金;
(三)有從事消防檢測服務的質量保證體系;
(四)有不少于6名與消防檢測服務范圍相適應,經省消防協會組織的崗位資格考試合格,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不少于2人;
(五)有與消防檢測服務范圍相適應的儀器設備(見附表)。
(六)通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計量認證。
第七條 單位申請服務資格應向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統一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受理,對申報資料齊全的均應予以受理并發給受理憑證。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法人工商登記證照復印件(與原件比對,下同);
(三)從事消防檢測服務的質量保證體系文件;
(四)技術人員名錄及其簡歷、身份證、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和崗位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五)儀器、設備清單和證明文件;
(六)通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計量認證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七)評審委員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八條 對檢測單位服務資格申請實行評審制度。
評審委員會在收到檢測單位的書面申請及有關材料后,根據檢測市場情況組織對申請單位進行現場檢查,并根據現場檢查情況和申報資料進行評審。評審通過的,由評審委員會發給《江蘇省消防檢測單位中介服務資格證書》并由省消防協會向社會公告,同時報省公安廳消防局備案;對評審未通過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第九條 對技術人員崗位資格申請實行評定制度。
從事消防檢測服務的技術人員應具備相關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消防安全專業專科以上學歷,年齡65周歲以下,品行端正,身體健康,并由省消防協會統一組織進行考試,考試合格的,其崗位資格由評審委員會認定通過并發給《江蘇省消防檢測中介服務技術人員崗位資格證書》(以下簡稱《崗位資格證書》)并由省消防協會向社會公告,同時報省公安廳消防局備案。
第三章 行為規范
第十條 檢測單位根據自身服務資格范圍對受委托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項目和在用建筑的消防設施進行技術檢測(簡稱"設施檢測"),或對單位的電氣設備防火安全進行技術檢測(簡稱"電氣檢測")。
第十一條 檢測單位進行設施檢測、電氣檢測等消防檢測服務活動,應當出具真實、規范的技術報告,并由檢測人員、技術負責人和檢測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加蓋檢測單位印章。
第十二條 檢測單位從事消防檢測中介服務活動實行有償服務,具體收費可由委托、受托雙方商定,但不得違反物價部門規定的價格政策和標準,嚴禁用不正當手段進行競爭。
第十三條 檢測單位不得在注冊地以外設立分支機構。
檢測單位需要在注冊地以外地區開展業務的,按消防檢測分會規章、自律公約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檢測單位法定代表人及技術人員只可在一個檢測單位中任職,且不得在消防工程施工、監理及消防產品生產、銷售企業中兼職。
第十四條 檢測單位不得從事消防工程施工、監理及消防產品生產、銷售或代理等可能影響公正履行中介服務的經營活動。
檢測單位及其技術人員不得利用檢測為服務單位介紹、指定或變相指定消防工程施工單位或消防產品。
第十五條 檢測單位及其技術人員從事消防檢測服務,尚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遵守消防法規、消防技術標準(規程)規定;
(二)自覺遵守消防檢測分會規章和行業自律公約規定;
(三)檢測人員進行操作作業時必須佩戴省消防協會制發的上崗證件;
(四)客觀、公正地開展消防檢測服務,并出具真實、規范的技術報告;
(五)依法對出具的檢測報告及相關數據承擔責任;
(六)保障本單位技術人員按規定及時參加繼續教育培訓;
(七)嚴格遵守國家、省計量檢定、計量認證規定;
(八)自覺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監督管理和江蘇省消防協會的行業管理。
第四章 資格年審
第十六條 對檢測單位服務資格實行年度審核制度。
檢測單位每年三月份應向評審委員會申請年度審核,申請統一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受理,對申報資料齊全的均應予以受理并發給受理憑證。評審委員會收到檢測單位年度審核申請資料后,及時組織進行書面審核。對于通過年度審核的檢測單位,在其資格證書上加蓋年審專用章;對于未通過年度審核的檢測單位,視情予以暫緩年審,問題嚴重的注銷資格證書。未按規定申報年審,暫緩年審期間或資格證書被注銷的,檢測單位均不得開展消防檢測服務活動。年審結果由省消防協會向社會公告,同時報省公安廳消防局備案。
第十七條 檢測單位申請年度審核,應當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檢測單位年度審核申請報告;
(二)檢測單位年度工作報告(檢測分會簽署意見);
(三)單位及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副本;
(四)單位通過計量認證有效證明文件正、副本復印件;
(五)審計報告(法定經濟類審計機構出具);
(六)檢測儀器設備完好情況有關材料;
(七)技術人員保持或變更情況材料;
(八)評審委員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八條 對技術人員崗位資格實行年度審查和四年度一次的復評定制度。
技術人員年度審查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受理,評審委員會結合技術人員所在單位的年度審核情況,主要審查其當年度檢測工作完成情況以及履行相關職責的情況,相關材料由所在單位提供。年度審查通過的,在其證書上加蓋年審專用章;年度審查未通過的,視情予以暫緩年審,問題嚴重的注銷資格證書。未申請年審,暫緩年審期間或資格證書被注銷的,均不得從事消防檢測服務活動。年審結果由省消防協會向社會公告,同時報省公安廳消防局備案。
復評定亦結合技術人員所在單位當年度年度審核工作進行(不再單獨進行年審),由省消防協會組織技術人員進行業務考試,根據其考試情況以及當年度檢測工作開展情況、履行相關職責情況綜合進行評定。對于通過評定的技術人員換發新的崗位資格證書,對于未通過評定的技術人員注銷原崗位資格證書,并均由省消防協會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 違規處理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擔責任的同時,經評審委員會研究決定,可對檢測單位暫緩年審三個月至六個月,問題嚴重的不予年審;對有關技術人員暫緩年審三個月至六個月,問題嚴重的不予年審:
(一)未遵守國家、省消防技術規范、標準的;
(二)違反檢測分會規章、自律管理公約規定的;
(三)年審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四)向其它單位或個人出借從業資格證明材料的;
(五)在注冊地以外設立分支機構的。
存在問題在暫緩年審期間整改合格的,暫緩年審期限屆滿該檢測單位可以提出復審申請。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擔行政、民事法律責任的同時,經評審委員會研究決定,注銷資格證書:
(一)出具虛假檢測技術報告的;
(二)出具失實檢測技術報告,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從事消防工程施工、監理及消防產品生產、銷售或代理影響公正進行中介服務活動的。
第二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消防檢測分會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所擔任的有關職務。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消防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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